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场勘察
第三章 人员资质
第四章 工作票的适用范围
第五章 工作票的执行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责任与考核
第八章 附则
共五十二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变电工作票的使用,加强变电工作票的管理,确保作业现场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修订补充规定(国家电网安质〔2013〕945号)、《浙江省电力公司变电工作票管理规定》(浙电安〔2012〕298 号)、《变电所运维管理规范》(2013年版)有关工作票制度等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变电工作票包括变电第一种工作票、变电第二种工作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带电作业工作票、变电检修分工作票和变电事故应急抢修单。变电工作票是工作人员在变电所电气设备上或变电所区域内进行检修、安装、维护等工作的书面依据,是变电标准化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作业现场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州电网区域内各单位(部门)管辖的变电所内运用中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在高压配电站(开闭所、小区配变)内的工作适用本细则。本单位(部门)进入用户变电所工作应遵照本细则。各级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和变电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试验的相关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细则。
●第五条 本细则若在执行中与上级规程和要求相抵触时,以上级规程和要求为准。本细则中未阐述的内容按《安规》和上级规程要求执行。
●第六条 现场勘察的组织
1、现场勘察应提前进行,但与开工时间间隔不宜太长,一般控制在二周以内,超过二周应重新组织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见附录10),据此作为编制施工方案、拟定安全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填写和签发工作票(施工作业票)、组织检修、施工人员,配置检修、施工器具等的依据。涉及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全停、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停电的工作,应提前踏勘,在公司月度计划平衡会前,明确现场施工方案并通过项目管理部门审查。
●第六条 现场勘察的组织
2、现场勘察的组织应根据项目的工程量大小、难易程度及施工组织情况,分别按下述方法进行。
(1)对常规的、由一个班组(独立检修、施工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由该项目的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勘察完后将“现场勘察记录”抄送设备运行单位。
(2)同一单位中涉及多个班组(独立检修、施工部门)的项目,由该项目的实施班组(独立检修、施工部门)牵头,组织其他各相关班组人员进行,勘察完后将“现场勘察记录”抄送各相关的班组(独立检修、施工部门)。
●第六条 现场勘察的组织
(3)对重大、复杂、危险性大和两个及以上单位进行的施工作业项目,应由项目主管单位(部门)组织所有涉及单位(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将“现场勘察记录”抄送各相关的单位(部门)。
(4)凡涉及运用中变电、线路(设备)的工作(包括配合停送电等),必须由变电、线路(设备)的运行单位共同参与现场踏勘,并将“现场勘察记录”抄送各设备运行单位。
●第六条 现场勘察的组织
3、现场勘察记录,应有组织者和勘察人员签名为准。现场勘察记录,应附在工作票后面,以备检查。
●第七条 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检修、施工作业项目
1、变电所的集中检修。
2、变电所一个电压等级全停检修。
3、变压器大修。
4、主变保护、母差保护、110kV及以上线路保护更换。
5、变电所内房屋维修及其他较复杂且危险点较多,有必要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
●第七条 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检修、施工作业项目
6、变电所内的带电作业项目(如:带电拆、搭头,带电测零值瓷瓶)。
7、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察的其他检修、施工作业项目。
8、电气工程、作业项目中与上述工作性质类似的非电气专业检修、施工作业项目(如通信、自动化设备施工作业等)。
9. 变电所改扩建。
●第八条 现场勘察的要点
1、工作地点需要停电的电气设备双重命名。
2、工作地点需要在哪些停电设备上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闸刀(需注明设备的双重命名)。
3、施工、检修设备的现状,作业范围与运用中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
4、施工、检修的设备是否涉及到运行设备的二次、三次保护回路的安全运行。是否要使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附录8)。
●第八条 现场勘察的要点
5、倒送电源状况,所用变的容量,低压回路情况。
6、现场施工作业地段地下管、线设施的敷设情况(地形地貌、施工地点周围障碍物等)。
7、施工地段平行架设、交叉或邻近的电力线路(设备)等情况。
8、施工作业地段的航道、公路、铁路、建筑物。车船、人力运输通道及其他影响安全施工的情况。
●第九条 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票签发人由熟悉工作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安规》和本制度,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技术人员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和本公司分管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
2、在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名单文件中,应明确签发的权限。严禁越权签发工作票。
●第九条 工作票签发人
3、根据公司各生产和职能部门(单位)推荐的工作票签发人,公司每年组织工作票签发人《安规》调考并审查合格,公司发文公布。
4、各县公司、集体企业各生产和职能部门(单位)推荐的工作票签发人,由县公司、集体企业每年组织工作票签发人《安规》考试并审查合格并发文公布。并报市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简称:安监部,下同)备案。
●第十条 工作负责人
1、工作负责人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安规》及本制度,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和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
2、进入变电所担任变电工作负责人的名单,均由各单位(运维检修部门(单位)、集体企业、县公司)组织《安规》考试并审查合格,由本单位书面公布,并报市公司安监部备案。其中公司集体企业工作负责人名单必须经公司综产办核准。
●第十条 工作负责人
3、担任运行消缺的人员,应经过运行管理部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并将可以担任变电一、二种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名单公布,报公司安监部备案。
4、对于由运行管理单位(如变电运维工区、检修试验工区)担任工作负责人的零星工作,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工作联系单,明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相关施工人员等。
5、变电检修试验分工作负责人应具备变电工作负责人资格。
●第十条 工作负责人
6、本单位(含集体企业)工作负责人(含专职监护人、起重等特种机械作业指挥人员)在现场工作期间(含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期间)必须配穿“红马甲”。“红马甲”必须穿戴整齐,并在胸前佩带身份区分标识,且不得替代工作服使用(需要登高作业时,如“红马甲”可能造成攀登不便,可以暂时不穿戴)。
●第十一条 工作许可人
1、工作许可人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安规》及本制度,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和工区(所、公司)分管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运行人员担任。
2、运维人员在调度(地调或县调)管辖设备上消缺时,工作许可人由当值调度员担任,其他均由运维站当值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工作班成员
1、工作班成员应是经所属部门《安规》考试合格或者经工作负责人现场安全教育并认可的人员。
2、参加设备检修、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经所属部门《安规》考试合格和认可,并具备相关的检修、试验工作能力。
3、未经所属部门《安规》考试合格并认可的人员,只能进行地面辅助性工作,不得从事设备检修、试验工作。
●第十三条 外包施工单位人员需进入变电所工作按如下规定办理手续:
1、对于由外包施工单位担任变电工作票签发人(适用于双签发)、工作负责人的外包工程,在进入变电所施工前,由工程管理单位或发包单位进行资格确认(签署意见并盖章),将施工单位的“三种人”名单(文件),最近一次《安规》考试成绩,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市公司(县公司)安监部,由安监部审批,并发放“施工证”。
2、对于不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允许不提供《安规》考试成绩,但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外包施工单位人员需进入变电所工作按如下规定办理手续:
3、厂方人员、调试人员等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实施对厂家人员的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全过程安全管理和行为监控。厂家人员经过书面安全教育和必要的考试后,允许作为工作班成员。
4、厂家人员若需进入现场工作,应在工作开始前向用人单位提交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厂家名称等,并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临时“施工证”,证件在注明上述信息之外还应注明允许从事的工作范围、工作时间、证件的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外包施工单位人员需进入变电所工作按如下规定办理手续:
5、厂家人员随工作班进入现场正式开展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实际向其交待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填写《厂家人员现场安全教育卡》(详见附件14),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方能允许随同工作班参加指定的工作,且不得单独工作。
6、用户委托的施工单位需进入变电所、开关站(开闭所)及在属公司设备上作业,应按照湖电营〔2011〕304号,《关于对<湖州电力局服务用户受电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条款修订和补充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角色规定
1、一张工作票中,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若工作票签发人兼任工作许可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可以参加本票工作班的工作。
2、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填写完毕后应经工作票签发人核对、审查并签发。
3、专责监护人不得参加工作班的工作。
●第十四条 角色规定
4、在全部停电时,工作负责人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且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工作负责人方可参加工作班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安规》和本规定应使用工作票的工作,严禁无票作业。变电第一种工作票适用于《安规》3.2.2条规定的工作。工作中虽不涉及运用中设备,但要求运用中设备作为安全措施陪停,应使用第一种工作票。下列情况允许使用一张工作票:
1、在户外电气设备检修,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平面场所、同时停送电,且是连续排列的多个间隔同时停电检修。
2、在户内电气设备检修,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平面场所、同时停送电,且检修设备为有网门隔离或封闭式开关柜等结构,防误闭锁装置完善
的多个间隔同时停电检修。
3、双母线接线方式中一段母线停电,如果与该母线相连的几个间隔位于同一平面场所、同时停送电的多个间隔同时停电检修,可以共用一张工作票。但如果某几个间隔不连续排列,则应分别填用分工作票,允许连续排列的间隔使用一张分工作票。
4、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中一段母线停电,如果与该母线相连的几个间隔位于同一平面场所、同时停送电的多个间隔同时停电检修。
5、一台主变压器停电检修,各侧开关也配合检修,且同时停送电。
6、变电所全停集中检修或某一电压等级配电装置全停集中检修。
●第十六条 变电第二种工作票适用于《安规》3.2.3条规定的
工作。 对于与运用中设备完全隔离,且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部位的施工,可使用第二种工作票。
●第十七条 事故应急抢修单适用于变电所或高压配电站(开闭所、小区配变)的变电事故应急抢修工作。
1、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使用工作票,但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2、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或24小时以内不能完成的事故紧急抢修工作,应转入常规的设备检修流程,转填用变电第一种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未造成线路、电气设备被迫停运的缺陷处理工作不得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第十七条 事故应急抢修单适用于变电所或高压配电站(开闭所、小区配变)的变电事故应急抢修工作。
4、抢修任务布置人应具备工作票签发人资格,并履行《安规》规定的工作票签发人安全责任。一个抢修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只能发给一张事故应急抢修单。
5、抢修工作负责人不能兼做其他工作,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第十八条 变电带电作业工作票
1、应由具有带电作业资格的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填写,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
2、应写明带电设备的电压等级和带电设备的具体名称。
3、注意事项(安全措施)由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根据作业设备的电压等级、范围、地点等情况填写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如停用重合闸、与相邻设备的安全距离等。
●第十八条 变电带电作业工作票
4、在同一变电所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带电作业工作票,应在工作票上明确写明“依次”工作的顺序,“同一类型”的作业内容和方法,并严格按“依次”次序和“同一类型”作业方法进行工作。
●第十九条 变电检修分工作票适用于变电所多间隔、多专业检修工作。总工作票主要侧重于停电范围和安全措施,分工作票主要侧重于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人员分工的细化,是总工作票的补充和延伸,必须和总工作票配套才能使用。总、分工作票必须由同一签发人签发。总工作票负责人不得兼任分工作票负责人。
●第二十条 线路工作进入变电所
1、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所进行线路设备工作,应增填进入变电所工作份数(依据涉及变电所数量确定)。工作负责人应将其中一份工作票交变电所工作许可人许可工作。
2、线路工作如果需要变电设备停役或做安全措施(悬挂标示牌、装设临时围栏除外),应使用变电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可由线路工作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变电所工作许可人仅对进入变电所的线路或电缆工作票中涉及变电所内的安全措施负责。
●第二十条 线路工作进入变电所
3、若线路工作班作为变电检修试验工作班参加工作时,应使用变电工作票。工作票中应填入线路工作班组名称及其负责人姓名,同时由变电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分工作票。变电工作票负责人向线路工作班负责人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并办理分工作票许可手续后,线路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线路工作班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变电工作班负责人的指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变电所
一、外包单位进入变电所进行变电工作分成四类:
1、第一类工作:不涉及运用中设备工作(包括一、二次设备和自动化远动装置工作和土建施工等)。虽不涉及运用中设备工作,但要求运用中设备作为安全措施陪停的工作。不涉及运用中设备工作且不要求运用中设备作为安全措施陪停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变电所
2、第二类工作:涉及与运用中一次设备的搭拆工作;
3、第三类工作:涉及与运用中二次回路的搭拆工作;
4、第四类工作:涉及运用中设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变电所
二、第一类工作实行“双签发”形式。即外包单位有资质的人员先按我公司工作票格式和规定填写一份工作票,并对票面内容的正确性负责,然后交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安规》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三、第二、三、四类工作由设备检修管理单位签发。
四、涉及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工作,原则上由检修试验工区签发。不涉及电气设备工作,原则上由变电运维工区签发。
●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变电所
五、对于无法使用 PMS 系统的外来施工单位,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填写;外来施工单位需在工作票填写前提供书面依据,并在工作票签发时手工在签发人栏签名。
六、外来施工单位签发人对所派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是否恰当和充足负责;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人对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变电所
七、工作负责人(包括分工作负责人)按下列原则担任:
1、第一类工作由外包单位担任工作负责人。对于不涉及电气设备工作(如物业维修),允许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担任。
2、第二、三、四类工作由设备检修管理单位(如检修试验工区)担任工作负责人。
八、工作班成员按下列原则承担:
1、第一、二类工作由外包单位承担;
2、第三类、四类工作允许外包单位人员作为工作班成员。
●第二十二条 在待用间隔上工作,须根据工作性质填用变电第一、二种工作票。
●第二十三条 变电所内可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
一、对于下列没有可能涉及运行设备的工作可以不使用工作票外,其他进入变电所工作均应使用工作票。
1、红外线测温;
2、非生产区域的低压照明回路上工作;
3、非生产区域的房屋维修;
4、非生产区域的装卸车;
5、设备全部安装在户内的变电所,在对户外树木、花草、生活用水(电)设施等进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变电所内可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
6、具备单独巡视变电所资质的人员巡视变电所或踏勘设备,专业人员进入变电所进行专业巡视或踏勘设备。
对于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至少应由两人进行,同时必须落实该工作的现场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变电所内可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
二、运维人员实施不需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变电运维一体化业务项目时,可不使用工作票,但应以书面形式记录相应的操作和工作等内容。
三、可不使用工作票的变电运维一体化业务项目,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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